|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通知
扬地税发【2010】48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直各分局、稽查局,市地税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自2009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出台以来,市国、地税部门及时调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市区及邗江区房地产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预计毛利率降为10%,其他地区降为8%。为金融危机影响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缓解了资金压力,对促进我市房地产产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自2009年下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明显活跃,开发投资逐渐向好,商品房销售量价齐升,2009年全市商品房成交面积及成交金额均大幅增长。为保证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及时、均衡入库,经市国、地税部门会商,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如下:
|
地域
|
普通住宅
|
营业用房
|
别墅
|
经济适用房、限价
房、危改房
|
|
市区及邗江区
|
15%
|
18%
|
20%
|
3%
|
|
其他地区
|
10%
|
16%
|
18%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对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按新计税毛利率计算申报,区分不同开发产品类型分别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并入当期利润总额预缴。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