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税【2009】第133号文件的规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112010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从2010年一季度申报开始,凡完成2009年度申报且年报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该项优惠,在减免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15行)填列9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后的金额,;凡完成2009年度申报且年报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该项优惠,在减免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15行)填列9行“应纳税所得额”乘以5%后的金额;但是如果2010四季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数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另外,2010年一季度申报前未完成2009年度申报的企业,暂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待完成2009年度申报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二季度开始享受相关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