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办理售付汇证明流程变更的紧急通知 | |||||||||||||||||||||||||||||||||||
| 各付汇相关企业: | |||||||||||||||||||||||||||||||||||
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办理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从2010年起对该事项办税流程进行变更,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2010年1月1日起开具《证明》由各县(市、区)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各相关企业只需在当地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办理即可。市区各企业仍按原方式在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办理。 2、各县(市、区)相关企业即日起不再向市局国际处扣缴预提所得税专用账户(中信银行来鹤台支行:7328410128500002501)电汇相关扣缴税款,市区企业照旧。(另外,我处在清理公用账户余额的过程中发现一笔由中国银行汇入的款项,金额16948.61元,到账日期为2009年11月19日,该笔税款至今无人前来办理扣款手续,为防止税款误扣,请该单位及时与我处联系。) 3、市局与各县(市、区)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此项业务的交接要在1月10日之前完成,请各付汇企业提前做好付汇计划的安排。 4、市局国际处与各县(市、区)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大体职能划分:各县(市、区)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支付外汇企业开展征免税界定、开具税收证明、执行税收协定、付汇疑点项目情报交换等等;市局国际处办理市区付汇企业开具《证明》各种事项、对全市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进行审批、负责各县(市、区)国际税务管理部门非居民税收业务指导、参与对非居民重大事项的调查。
扬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2009.12.29 |
|||||||||||||||||||||||||||||||||||
|